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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“文字狱”解禁了?

作者:奥美影视  来源:www.aomeitv.com  发布时间:2023-3-28 16:46:42  点击数:407

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于发布最新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》引发广告圈关注。奥美影视注意到,有些广告极限次,似乎已经部分解禁了。

2018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修订以来,法规条例对像“最高级”“国家级”等一批常见词做出了相关规定,也因此有很多圈内广告人士把这次法规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规,甚至一些组织还会每年都出一版新的所谓“禁用词列表”。可以说相关平台和部分地方的执法机关没有完全领会广告法的精神,奥美影视认为这也是造成大家对广告法误解越来越深的原因。

比如我们在任一搜索引擎平台上随便搜索违禁词,都会出现很多的结果:

其实,在广告法的原文中, 奥美影视注意到,有且只有第九条第三项对极限词做出过规定, 即:广告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。至于广告中使用“首个”、“第一”等词,法条是不管的。法规只是明确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换句话说,如果你真的能拿出证据,证明自己是第一,是完全可以的。在奥美影视看来,大多数广告被罚多是因为拿不出证据被罚,并不是因为使用了违禁词,而是涉嫌虚假宣传。

理清了广告法的原意,我们就可以接着看最新发布的《指南》了。奥美影视认为此次指南内容重要有三个部分,讲清了绝对化用语何种情况不罚、何种情况轻罚、何种情况不罚。

如果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没有指向商品经营者推销的商品,是下列三种情况之一,就可以放心使用免于处罚:

比如,(一)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、企业文化、主观愿望的;(二)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;(三)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,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、质量无直接关联,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。

同时,如果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了具体商品,但不具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他竞品的,也可以放心使用不被处罚。

概以言之,即我们做广告要始终有明确的事实依据,否则就难逃处罚。

另外,奥美影视还注意到《指南》也对广告中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弹性处罚指导。更多详细信息有需要的大家可以找来翻翻。

总而言之,这次的《指南》可以说是给广告圈带来了一次正本清源的思想大解放。如果谁还认为广告法里说过,“最”字一律都不能用、“第一”“最佳”一律不能用等等,那他可能真的要好好读读指南了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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